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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处理工程是什么建工刑案辩护人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且鉴定人及公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驳辩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院二审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25-02-05 16: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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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定意見,作爲《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八種關鍵證據類型之一,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鑒定意見時常暴露出形式或實質內容上的瑕疵,甚至有時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這些存在瑕疵的鑒定意見,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虛假、鑒定事項超出委托範圍等情況,卻往往被司法機關錯誤地采納爲定罪量刑的依據。這種對瑕疵鑒定意見的過度依賴,無疑增加了冤假錯案的風險,對司法公正構成了嚴重威脅。

  本案被告人在地基處理過程中被指控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針對辯護人所提的建研地基勘察報告的數據存在虛假,取樣的範圍在強夯範圍之外,深度在強夯處理深度之上的質疑,鑒定人及公訴人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駁辯,無法證實國檢中心所依據的建研地基的勘察報告,系嚴格按照相關規範要求所實施的,因此勘察報告不能作爲定罪證據采用。

  因此,訴訟參與各方,包括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辯護人、當事人等,都應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必須加強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力度,確保其真實、合法、有效,從而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06年綜開公司啓動建設鴻聚苑住宅樓工程項目。2007年5月8日,綜開公司在設計圖審查完成之前即與中冶公司簽訂了地基處理合同,由中冶公司承攬鴻聚苑6-A某、7某、8某住宅樓等工程的地基處理業務。該合同約定,中冶公司的責任爲采用公司的專有技術優化地基處理方案,保證工程勘察和地基處✅理質量達到規範和設計要求;地基處理工程費用在現有換填3:7灰土基礎上降低30%;地基處理工程周期縮短一半,一般住宅樓控制在一周左右,複雜時控制在兩周之內。住宅樓的地基處理深度爲4米左右。地基處理方式爲強夯或強夯置換。沒有將“完全消除濕陷性”的設計要求納入地基處理內容。

  鴻聚苑住宅樓施工完成後,6-A號樓、7號樓、8號樓産生了地基沈降,牆體裂縫。經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河北建築工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6-A、7、8號樓強夯影響範圍內填土不均勻,強夯未完全✅消除填土濕陷性,從而引發6-A、7、8號樓地基産生不均勻沈降,最終導致主體結構裂縫及其他建築物外觀缺陷;6-A、7、8號樓強夯地基處理範圍小于相關規範的規定;6-A、8號樓各遍夯擊點布置及夯點施工不符合相關規範要求;地基質量規範不符合相關規範要求。6-A號樓、7號樓、8號樓結構安全性、抗震性能均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專家建議應對6-A號樓、7號樓、8號樓拆除重建。

  檢察機✅關指控中冶公司的項目經理王某、負責6-A號樓和8號樓地基強夯工作的施工責任人王某典,負責7號樓地基強夯工作的施工責任人白某琦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萬全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作爲中冶沈勘秦皇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關于原萬全縣鴻聚苑6-A號、7號、8號住宅樓地基處理工程的總負責人,在張家口萬全縣住宅樓的地基處理過程中,爲了其公司取得工程利益,未按國家規定的程序施工,降低工程質量標准和縮短工期,被告人王某典、白某琦作爲施工責任人在地基處理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而是按被告人王某的指示操作,其後果必然導致地基處理結果不符合要求。河北建築工程司法鑒定中心和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地基不均勻沈降與之有因果關系”的意見,予以采納。故被告人王某、王某典、白某琦的行爲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萬全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王某典、白某琦的指控,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應予支持。

  經查,《國檢中心的鑒定報告》系由原萬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刑事立案前委托國檢中心所作,鑒定人出庭亦證實《建研地基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建研地基)在打孔挖探井時涉案的相關當事人及國檢中心人員均不在場。鑒定人雖作出相關說明,但對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該中心依據的建研地基勘察報告的數據存在虛假,取樣的範圍在強夯範圍之外,深度在強夯處理深度之上的質疑,鑒定人及公訴人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駁辯。由此現無法證實國檢中心所依據的建研地基的勘察報告,系嚴格按照相關規範要求所實施的;另在一、二審期間,原審被告人一方均曾提出申請要求對地基不均勻沈降的原因進行重新鑒定,但因現場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已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條件,致使鑒定終止。故國檢中心關于鴻聚苑6-A某、7某、8某樓地基部分所作出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爲定罪依據予以認定。《河北建工鑒定意見書》中所委托鑒定事項是對張家口萬某聚苑6-A某、7某、8某住宅樓地基不均勻沈降與地基處理施工因果關系作出司法鑒定。但鑒定結論之一爲地基發生不均勻沈降是導致上部結構開裂的主要原因,明顯超出了委托鑒定事項;且依據的鑒定材料是委托方提供的建築結構施工圖、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施工技術資料、施工日志、檢測報告等,而上述鑒定材料均屬在曆次一、二審程序中原有的,其中部分材料還系是雙方當事人存在較大爭議及未被采信的;現作爲依據的鑒定材料中沒有現場勘查、實物勘驗等具有客觀性、物證性材料,故所得出的鑒定結論缺少客觀證據支持。河北建築工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亦不能作爲本案定罪依據而予以認定。據此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國檢中心鑒定報告》6-A某、7某、8某樓地基部分的鑒定意見不客觀、不真實及《河北建工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爲本案證據的上訴理由、辯解意見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爲,國檢中心關于鴻聚苑6-A某、7某、8某樓地基部分作出的鑒定報告及河北建築工程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爲定罪證據采用,因此根據檢察機關指控,認定中冶公司在地基處理過程中存有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行爲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王某、王某典、白某琦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王春軍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高級合夥人,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北京大學法學學士,中國地質大學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學士。

  擔任第十二屆北京市律協建設工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廣州、南京、廈門、大連✅/大連國際等地仲裁委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調解員、中國行爲法學會培訓合作中心專家智庫委員與客座教授。常設中國建設工程論壇第十一工作組,第十七工作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論委副秘書長,民建朝陽區理論委主任。曾任某建築施工企業法務部負責人,承辦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的訴訟和非訴業務、房地産開發法律服務、園區開發建設法律服務、PPP糾紛解決,在建設工程領域刑事案件辯護和合規也成績斐然。主要執業領域:一、建工非訴:建工合規、建工專項、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爭議解決:調解、訴訟、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辯護、企業行權,並擔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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