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規範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定,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聯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2024年10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水利部聯合制發了《辦法》,明確于今年12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辦法》規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水利部等部門研究確定。爲進一步明確水資源稅政策執行口徑,細化水資源稅征管有關規定,規範水資源稅減免稅管理,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制定了《公告》,並發布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及取水量核定書。
實際發電量不等同于上網電量,而應以納稅人所有發電機組的發電計量之和確定,包括上網電量、綜合廠用電量、運輸損失電量等。
三、納稅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單位配置、調度的水資源,納稅地點和適用稅額標准如何確定?
《辦法》規定,納稅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配置、調度的水資源,應當根據調入區域適用稅額和實際取用水量,向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公告》遵循“何地取用、何地納稅”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調入區域”是指接入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取水口所在地,其稅額標准適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稅額標准。
水資源費改稅前,部分試點省份直接對城鎮公共供水的用水戶征收水資源費。在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銷售自來水而向用水戶收取的水費中,基本水價部分向用水戶開具增值稅發票,計征增值稅;水資源費部分向用水戶開具財政專用收費票據,不計征增值稅。此次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明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在終端水價中單列的部分,可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稅自來水”項目開具普通發票,在稅率欄選擇“不征稅”,稅額欄顯示爲“***”。
如果當年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納稅人的許可水量和取水計劃進行調整,此前納稅人已經申報的實際取用水量的適用稅額,可能會隨著許可水量和取水計劃的調整而發生變化,産生多繳稅款或少繳稅款情形。爲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應✅當按照調整後的許可水量和取水計劃重新計算應納稅額,並辦理更正申報。
案例:A省規定,對于納稅人超計劃取用水的,對其超出計劃部分的取用水按照對應行業稅額標准的2倍征收。已知A省某納稅人所屬行業取用地表水適用稅額爲0.2元/立方米,水行政主管部門年初對納稅人下達的地表水取水計劃爲1000萬立方米/年,納稅人按月申報水資源稅,1至5月累計取用水量爲1000萬立方米,6月取用水量爲200萬立方米。按照《辦法》相關規定,納稅人6月的取用水量屬于超計劃取用水範圍(1000+200=1200>1000),申報繳納的稅款應爲80萬元(=200萬立方米×0.2元/立方米×2)。8月1日,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納稅人地表水取水計劃調整爲1500萬立方米/年,則納稅人應當按照調整後的許可水量和取水計劃重新計算應納稅額並進行更正申報。此時納稅人6月的取用水量不屬于超計劃取用水(1000+200=1200<1500),申報繳納的稅款應爲40萬元(=200萬立方米×0.2元/立方米)。6月多繳的40萬元(=80-40)稅款,納稅人可以選擇用以抵減以後所屬期的稅款,或者直接申請退稅。
六、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如何申報享受本年度減征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的優惠政策?
該條優惠政策爲新增優惠政策,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對適用該政策的納稅人實行“名單式”管理。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其本年度相應工業用水部分,可以按規定申報享受減征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優惠政策。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無證取水、超許可取水、超計劃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等違法行爲的,納稅人自違法取用水行爲發生之月起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案例:某企業2024年度因新上節水設備,工業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被列入當年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節水先進名單,水行政主管部門2025年對其下達地表水取水計劃爲1000萬立方米/年。如該企業2025年1-10月地表水取用水量爲1000萬立方米,則該✅企業2025年1-10月可以享受減征20%水資源稅的優惠政策;如該企業2025年11月地表水取用水量爲200萬立方米,那麽該企業自11月起,2025年的累計取用水量超過了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計劃,該企業2025年11月、12月不得享受減征20%水資源稅的優惠政策。
另外,如果納稅人前一年度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稅資格等其他不符合減稅條件的,本年度所屬期均不允許享受減征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減征稅款應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追繳,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納稅人因取水口較多等原因確存在申報困難的,經省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彙總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案例:某納稅人在某省轄區內修建一條高速公路,施工路段貫穿某省的A、B、C、D、E五個地市,每個地市均存在若幹個取水口。在此情形下,納稅地點涉及多個取水口所在地,納稅人既可以向每個取水口所在地即A、B、C、D、E五個地市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區稅源登記,分別申報繳納水資源稅;也可以經該省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省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納稅地點彙總申報繳納A、B、C、D、E五地的水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