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推進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工程質量檢測行爲,維護質量檢測市場秩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准》(建質規〔202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本辦法分6個章節共27條內容,包括總則、信用評價內容、信用評✅價規則、異議處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2. 優良行爲評價。內容包括科技創新及各類獎勵和表彰,由檢測機構如實限期申報。
3. 不良✅行爲評價。內容包括違法違規及相關部門的處罰、責令改正或通報批評等,按照“誰查處、誰采集”原則,由屬地監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填✅報。
4. 現✅場評價。主要由屬地監管部門按9個專項資質對檢測機構開展房建市政工程檢測活動情況進行綜合量化評分,制定現場檢查表,統一檢查方式。
1.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由起評分50分、檢測機構能力評價10分、優良行爲評價10分、現場評價30分和不良行爲評價扣分五部分組成。信用評價總分100分,不設負分,不良行爲評價采用扣分制,直至總分扣完爲止。
2. 屬地監管部門對轄區內檢測機構開展全覆蓋檢查,每年現場評價不少于1次。
3. 檢測機構跨注冊地設立的檢測場所現場評價,由其場所所在設區市的評價實施單位實施。
鼓勵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項目優先選用信用評價得分排名靠前的檢測機構,對信用評價得分排名靠後的檢測機構,列爲差異化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檢查比例和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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